(1)选矿厂厂址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靠近矿山。但对处理富矿或精矿产率较高的多金属矿选矿厂,当用户与矿山距离很近、或限于水、电、燃料供应等原因,亦可靠近用户,或者建在用户厂区内,使选矿厂的精矿仓与用户的贮料仓合为一体以利节省投资;对某些贵金属选矿厂,为避免其精矿在散装运输途中损耗,或某些选矿厂的精矿必须干燥而其用户又有废热可供利用的情况下,也可将选矿厂靠近用户,甚至将选出的精矿浆用泵直接扬送至冶煤厂进行脱水处理;当矿山资源分散,需要集中建选矿厂时,则宜在矿山与用户之间合理选择厂址,以求原矿和精矿两者综合运费最低。
靠近矿山建厂时,选矿厂应避免建在矿体上、磁力异常区、塌落界限和爆破危险区内。
(2)厂址的地形地貌要尽可能地适合选矿厂工艺流程的需要。选矿厂的地形条件,除必须满足场地面积要求外,最好能使选矿厂矿浆自流,其次为半自流,最后才为压力输送。一般布置破碎厂房较合适的地形自然坡度为25度左右,主厂房为15度左右。如无此理想的地形条件,甚至要平地建厂时,考虑到厂区排水需要,厂址仍应有4-5%的天然坡度为宜。矿浆半自流式的选矿厂要求的地形坡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。
(3)要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。不论是在山坡还是在平地建厂,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,要尽量少占地,尤其要少占或不占好地。对尾矿库,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适当考虑复垦。
(4)尾矿库的容积应与选矿厂服务年限相适应。应选择呈低凹形状的山谷或洼地,使土石方工程最小而库容量最大。尾矿库的位置要尽可能靠近选矿厂,以节省尾矿输送费用,有条件时要力争实现自流或半自流输送。还应防止尾矿对环境、河流、农牧渔业生产及居民区的危害或污染。
(5)供水条件:选矿厂用水量大,部分作业对水质亦有要求。因此,在确保水质、水量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,选矿厂厂址要尽量靠近水源,避免往高处大量扬水;要物别注意不得与农业争水。
(6)供电条件:选矿厂既要有可靠的电源,又要尽量缩短输电线路。凡有条件利用电力网供电的,要尽量利用,以免自建电厂而增加投资和经营管理费用。
(7)要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。选矿厂入厂的原矿石,各种消耗物资以及输出的成品精矿,都应有方便的运输条件。铁路运输要便于与国家干线接轨,减少专用线建设;公路运输要便于与国家公路干线衔接;水路运输要便于共用已有码头或选定需要新建码头的合适位置。
(8)厂址应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。厂址应避免建设在断层、滑坡上及洪水位下,应避开溶洞、淤泥、腐值土、坑峒、古井等不良地段或文物保护区。厂区土壤承载力一般要求大于100kN/m2,破碎厂房、选矿主厂房、矿仓等重型建筑地段要求不小于200kN/m2。不宜在九级以上的地震区域或三级以上湿陷性黄土层区域建厂。厂址地下水位不宜过高,以减少基础工程的复杂性和基建费用。 |